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二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 訴訟代理人 李東亮 被 告 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第七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發票日為中華民國九十 年六月十一日,帳號:一四0九號,票號: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九萬二千 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 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 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