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八四號 原 告 蕙達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成 原 告 蘭滋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乾 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淳敏 被 告 鎮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壎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蕙達行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自中華民國 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蘭滋達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肆拾元,及自中華民國 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蕙達行企業有限公司以新台幣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蘭滋達企業有限公司以新台幣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 告。 二、陳述:原告蕙達行企業有限公司分別於中華民國 (下同)八十八年四月廿五 日、八十九年七月廿五日先後承攬轉包被告承攬之四張犛國中及葫蘆墩國小 校舍工程中之浴厠工程部分,早經完工驗收,依約尚有尾款部分合計共新臺 幣 (下同)廿七萬一千七百十元未給付原告蕙達行企業有限公司;原告蘭滋 達企業有限公司則是轉承包被告承攬之進德國小校舍工程中之浴厠工程,亦 己完工使用,唯還有尾款十四萬七千八百四十元迄未給付原告蘭滋達企業有 限公司;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提出工程承攬合約書、 估價單、工程請款單等影本附卷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工程承攬合約書、估價單、工程請款單等影本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件聲明或陳述,原告 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 給付工程尾款,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原告願提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