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二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二六一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伍佰叁拾肆元,其餘新台幣壹佰柒拾元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 碼BI-七六二二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縣大甲鎮○○路三七一號前,因控車 不當致先撞及停放於路旁訴外人黃燈旺所有之車號W六-○五七一號自用小客 車,該車號W六-○五七一號自用小客車再撞擊亦停放於路旁之原告承保訴外 人藝豪餐飲店所有之車號M七-八四八六號自用小客車,原告所承保之車輛因 而受有損害,經原告修復完畢共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三萬九千一百五 十元(含零件二萬四千三百元、工資一萬四千八百五十元),爰本於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三萬九千一百五十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被告 則以:承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但第二部車停在旁邊超越停車線也要負責,原告 承保車輛逆向停車也有過失。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車號M七-八四八六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信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發票、損害賠償代位求償切結書、照片四張等件 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筆錄、現場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 條之三查獲後測試觀察職務報告書、光田醫院檢驗報告單、現場照片六張屬實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依臺中 縣警察局大甲分局筆錄、現場圖所示,被告酒後駕車致先撞及停放於路旁訴外 人黃燈旺所有之車號W六-○五七一號自用小客車,該車號W六-○五七一號 自用小客車再撞及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被告雖辯稱第二部車停在旁邊超越 停車線也要負責,原告承保車輛逆向停車也有過失云云。惟查,車號W六-○ 五七一號自用小客車停車超越停車線縱有過失,僅係是否與被告構成共同侵權 行為之內部責任分擔而已,並不能解免被告之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承保之車 輛雖有逆向停車之情形,然當時該車係靜止狀態,並停放於路邊停車線內,此 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所承保之車輛雖未依順行方向停車而有違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惟原告所承保之車輛之未依順行方 向停車與被告之侵權行為間並無因果關係,縱原告所承保之車輛未逆向停車仍 將因被告之過之行為造成損害,顯見被告應有完全之過失,且與車號M七-八 四八六號自用小客車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非無據。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 任者,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一 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亦有明 文。且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 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再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 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亦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而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一百 九十六條定有明文,所謂因毀損所減損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最高法院民事庭七十七年第九次會議決議參照)。故本件原告以請求回復原狀 所必要之修理費,應屬適法。但其中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折舊部分非屬必要 費用,應予扣除。本件原告支出之汽車修理費用,共計三萬九千一百五十元, 其中零件二萬四千三百元、工資一萬四千八百五十元,有估價單及發票附卷可 證,自堪信為真實。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率表」之規定,小客貨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 六九。依卷附之車號M七-八四八六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所載,該車出 廠使用時間為八十九年三月九日,至事故發生時間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止,實 際使用之日數為一年十五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 五條第六項所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 月者,以月計。」方式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計算式如附表),折舊為九千四 百三十八元,扣除此折舊後之零件費為一萬四千八百六十二元,加上工資一萬 四千八百五十元,本件原告支出必要修理費用應為二萬九千七百十二元。從而 ,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萬九千七百十二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正當,應予駁回。 (二)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請求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原告勝訴部分,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附表: 第一年折舊為24300×0.369=8967 第二年折舊為00000-0000=15333;15333×0.369/12=471 折舊:8967+471=9438 單位新台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折舊總計:94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