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О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ОО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東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零七萬一千七百八十二元,折合銀元六十九 萬零五百九十四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六千九百零六元,折合新臺幣二萬零七百一 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二萬零六 百七十三元。 2、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件,及交付送達費郵票 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