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三七號 原 告 集兆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建豐 被 告 甲○○○○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照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與原告訂立「弱電設 備工程合約書」,由原告承攬坐落台中市○○路與成都路之大東家麗堡大樓弱 電監控設備工程,總工程款為三百萬元,依契約約定之付款方式係按原告完成 工程之進度給付,現原告已依約完成合約書第四條第三項之「電信幹線端子板 按裝」工程,並經台灣中區電信管理局檢驗完成,依約被告應給付原告該階段 之工程款三十萬元,乃迭經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