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四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四三六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王志銘 被 告 東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秀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四十三萬一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其執有被告東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 付款人為大眾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號968-5、票號AK0000000、發票日九十一 年一月三十一日、面額一百四十三萬一千元之支票一紙。該支票是訴外人雅格 昭明股份有限公司持向原告票貼借款時所交付。詎原告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 日提示該支票,竟不獲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