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三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三四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敞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戊坤 訴訟代理人 巫素琴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第二行關於「敝得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敞 得股份有限公司」。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