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О九號 原 告 聲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水金 被 告 甲○○○○宏益工業社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零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陸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貳仟伍佰捌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