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九五號 原 告 坤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英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得歐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因有左列事項未補正,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四十八萬八千零五十一元,折合銀元一十六萬二 千六百八十三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一千六百二十七元,折合新臺幣四千八百八十 一元。 2、提出被告公登記項卡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件,及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 份新臺幣三十四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