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三八號 原 告 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克義 送達代收人 鄧覲明 被 告 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年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元,及按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其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其執有被告甲○○○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均遭退票,爰提起本件訴訟。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業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認諾在卷。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十二萬四千元,及按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其提 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