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三八號 原 告 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克義 送達代收人 鄧覲明 被 告 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年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元,及按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其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其執有被告甲○○○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均遭退票,爰提起本件訴訟。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業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認諾在卷。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十二萬四千元,及按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其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及命清償票據上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 │ │ │ │ │ 票 號 │ (新臺幣) │ │ ├──┼────┼────┼─────────┼──────┼─────┼─────┤ │ 一 │90.06.30│甲○○○│臺灣省合作金庫西屯│ 12175-2 │ 72,000 │ 90.07.02 │ │ │ │實業有限│支庫 │ XG0000000 │ │ │ │ │ │公司 │ │ │ │ │ ├──┼────┼────┼─────────┼──────┼─────┼─────┤ │ 二 │90.07.31│同右 │同右 │ 12175-2 │ 52,000 │ 90.08.01 │ │ │ │ │ │ XG00000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