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七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七О號 原 告 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潘忠 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 被 告 甲○○○○展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二萬五千六百二十九元及自支付 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金額合計十三萬 九千四百二十九元,係被告用以支付訴外人中台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台達 公司)貨款。嗣被告因資金週轉不靈,恐因退票而為金融拒絕往來,乃要求原 告向代收票據之銀行取回前開支票,並承諾另交付支票予原告。惟迄今被告不 僅未依約另交付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