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十一萬二千三百零四元即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許,駕駛車號碼為 A二三八一六號自小貨車,沿嘉義市○○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竹圍 路與四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