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鞏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麗惠 被 告 甲○○○○發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楊天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貳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柒佰陸 拾貳元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陸 萬肆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關於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柒佰陸拾貳元部分得假執行,關於新臺幣陸萬 肆仟零肆拾元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