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乙○○即春展工程行 被 告 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丙○○○○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四七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乙○○即春展工程行主張被告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承攬之「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丁種宿舍重建工程」其中「模板組立工程C棟」部分發包予 原告施作,因被告無故停止該工程,違反承攬合約,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工程款新 臺幣三十八萬四千一百十九元等語。被告則抗辯其向內政部營建署承攬之上開工 程,究係基於何種原因解除契約,事涉兩造之契約責任,被告就此已以內政部營 建署為被告而提起訴訟,現由臺灣丙○○○○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四七號 審理中,爰聲請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丙○○○○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四七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為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