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四О號 原 告 樞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鍾梅 右原告與被告今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伍佰元折合銀元壹拾叁萬壹仟捌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伍拾壹元折合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叁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 元,尚有新台幣肆仟叁佰零捌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沙鹿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