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四О號 原 告 樞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鍾梅 被 告 今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瑜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