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三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三四二號 原 告 丙○○ 甲○○ 乙○○ 一、原告與被告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反訴之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四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一萬四千六百 六十七元,折合新臺幣四萬四千零一元。 2、原告應提被告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林進湖之最新戶 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