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金裕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莞甄 右原告與被告博銘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一十四萬五千九百三十六元折合銀元四萬八千六百四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五百三十六元折合新臺幣一千六百零八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有新台幣 一千五百六十三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李平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