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五九號 原 告 甲○○即泓展工 被 告 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潘忠 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六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民 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