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五五號 原 告 德信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炎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豐工程行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叁拾元。 2、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