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114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三、請提出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須有董事名單)。 四、請陳報本件車禍是否有報警處理?若有,是由何警察機關處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