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678號原 告 美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勇興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744元,應 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非網路資料)及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