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252號原 告 廣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建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係在金門縣金湖鎮成功七十七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