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40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與被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系爭車禍報案經警處理之資料(如肇事車禍現場圖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