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42號原 告 葫蘆墩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與被告鎮羽精機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