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917號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堡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丁○○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記事欄不能省略)及堡勝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