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068號原 告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太雅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補繳,併繳交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