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229號原 告 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000元,應 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