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813號原 告 盈兆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8,52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 ○○路○段139 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