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899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3,42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 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