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36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靜怡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書 記 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