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吳春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13號原 告 吳春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儀即雅全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