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勞簡字第5號原 告 顏佩芬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被 告 楓墅汽車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忠 訴訟代理人 陳捷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所提出之員工薪資所示,原告於民國99年11月起,薪資乃包含本薪、職務津貼,則原告之薪資是否仍以時薪新臺幣120 元計算,尚屬不明,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於庭期前就此提出書狀說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書 記 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