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177號原 告 唐龍勝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趙癸雲即永曄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證人吳秋筑因送達不到而未傳訊,然因被告陳報證人姓名有誤,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書 記 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