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小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186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楊雨滄 被 告 清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婉珍 被 告 薛文清 林婉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