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簡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49號上 訴 人 陳榮瑞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