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51號原 告 林國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叁仟貳佰叁拾元(計算式: 坐落高雄市路○區○○路000 號房屋課稅現值二分之一1,202,250 元+ 請求給付租金及水電費150,980 元=1,353,2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