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318號原 告 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喆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合環境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1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9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