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92號原 告 信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源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李銘偉律師 被 告 侒欣食材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瀕寬律師 兼上列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子葳(原名蔡菀湞) 被 告 台灣優質農產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均諺(原名王旌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應改分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六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岡山簡易庭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