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16號原 告 翰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洋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1,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