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98號聲 請 人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 對 人 吳陳烏絨 吳書杰 一、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可參。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係代位相對人吳陳烏絨請求相對人吳書杰將詠勝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共10萬股回復登記於相對人吳陳烏絨名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股份之價值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100000×面 額10元=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相對人吳陳烏絨、吳書杰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