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158號上 訴 人 上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5,9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