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檢測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21號原 告 鑫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檢測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華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73 元,應繳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