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小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岡小字第483號原 告 吳碧霞 被 告 楊蕙美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原均在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螢公司)之廠房任職,而被告係伊主管,雙方因工作事務互生不快,詎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12時30分許,接續在前揭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公然以「他媽的」、「你臭俗仔阿」、「幹你娘」等謾罵性言語侮辱伊,侵害伊之名譽權,此職場霸凌行為使伊罹患憂鬱症,精神受有極大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1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伊與原告本即不睦,經上級主管協調,伊均避免和原告交談,本件案發時原告屢次藉伊忙碌之際頻頻發問,伊才就工作上的事情與原告溝通,伊並非針對原告,是要表達對原告行為之不滿,且依原告提出之錄音檔,原告先自述今天是幾月幾日、若伊有罵原告的話錄音檔就可以當作證明等語,待原告找伊交談後,原告就故意持續說她不知道要做什麼來激怒伊,伊當時有請原告不要騷擾伊,可以打電話給上級主管,但原告不打電話給主管卻持續一直騷擾伊,伊始因情緒失控而有此言語,並非要侵害原告之名譽等語,資為抗辯。 四、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為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他媽的」、「你臭俗仔阿」、「幹你娘」等語辱罵其,已損害其名譽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經查: ㈠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刑事庭108 年度易字第306 號妨害名譽案件刑事卷宗(含警偵卷)觀之,兩造發生爭執之地點為實驗室,只能經由大門進出,而當時僅有兩造在室內工作,復衡以該實驗室內存濃硫酸等化學溶液,具高危險性,且送驗之樣品為防免受污染,足認該實驗室場域應有必要為門禁措施(參見刑事卷證人甲○○之證詞),是該實驗室顯非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狀況之公共場所。 ㈡再查本件事發緣起,乃原告詢問被告有關實驗檢驗數量時,被告一來因認原告於實驗室已歷練經年並非新進人員,且此等問題早經開會確認,已不是問題;兼認原告平素即有不依標準作業程序而自作主張情事,案發當日卻趁被告忙碌整理報告之際,詢問此問題,乃認原告意在騷擾始情緒爆發乙情,此據被告陳述明確。佐諸刑案中之錄音檔中,被告抱怨稱「你新來的?你第一天來上班?」、「我每個禮拜四都固定去本廠出報告,這個是大家都知道的,你來這邊多久了?一年多了吧?你現在還在問我檢驗數量?這…為了這個我們部門還開了2 、3 次會議啊!」等對話內容可資佐證(見刑事卷錄音譯文記載時間04:32至17:07),原告亦自認確係其看錯會議紀錄而招來被告斥責之事實,堪認被告並非基於私怨無端橫行謾罵原告。再兩造對話時間約36分37秒,期間被告責罵「你他媽的」(13次)、「幹你娘咧」(3 次)及「臭俗仔」(1 次)等不雅言詞,固為被告所不否認,但綜觀其等對話之整體脈絡,大抵是被告居於主管之地位,表達對原告包括其平日自作主張之作事風格、待人忽焉低調忽而不理人之態度,表達深度不滿;且對照被告在口出惡言之前後語氣、上下文連接之內容參互以觀,被告係因對原告工作態度甚感不滿,且事發當時適被告忙於整理數據急著赴本廠出報告之際,一時情緒失控而爆粗口所致,雖其若干用詞粗鄙有失主管風範,但尚未逸脫係對原告批評指教之範疇,亦難謂有達到使原告之社會評價下降而侵害名譽權之程度。是本院尚難遽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五、綜上,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及法定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