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341號原 告 邱銘彥即旭彥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淑芬即華森系統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9,022 元,應繳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