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小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林衍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31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盈志 被 告 林衍亨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