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小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郭宏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49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春穆 被 告 郭宏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1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以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