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美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祥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