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瑛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存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